
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高新區、經濟開發區建設局,文昌湖省級旅游度假區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2月1日 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 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計價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工程計價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經濟秩序,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山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工程造價改革工作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招標控制價是指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以及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編制的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保障服務機構具體承擔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服務保障工作。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實行登記性備案制度,即時辦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和復核。 工程造價咨詢人接受招標人委托編制招標控制價,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標人委托編制投標報價。 第八條 一個工程只能設立一個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應當與招標文件同時公布。發出的招標控制價不應上調或下浮,成果文件公布的內容應包括招標控制價的總價、以及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 第九條 招標控制價編制依據 (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 (二)國家、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并按以下規定執行: 1.安全文明施工費、社會保險費、環境保護稅、建設項目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優質優價費用等規費、稅金為不可競爭費用,當費率發生變化時,應按最新發布的費率執行。 2.綜合單價的組成中有關費用、利潤計算標準: (1)人工工日單價執行省、市發布的最新建設工程定額人工市場指導單價,其中省價人工費應作為工程造價中總價措施費、企業管理費、利潤等各項費用的計算基礎;施工機械臺班單價執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價格;材料單價按市建設工程造價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無發布的,按市場價格);其中,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單價應明確承擔的風險范圍; (2)工程類別、企業管理費和利潤按《山東省建設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及計算規則》的規定執行; (3)暫列金額按分部分項工程費的10%-15%估列; (4)總承包服務費按專業工程暫估價(不含設備費)的3%計算。 (三)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四)擬定的招標文件及招標工程量清單。 (五)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六)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七)其他相關資料。 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還可以根據工程造價數據庫、造價指標指數和市場價格信息等編制和確定最高投標限價。 第十條 招標人在發售招標文件前應按本辦法規定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負責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招標控制價備案可采用紙質備案或網上備案。 (一)采用紙質備案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登記表》; 2.發改委批準的設計概算文件; 3.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印章齊全)。 (二)采用網上備案時,招標人應通過“山東政務服務網”上傳下列材料: 1.《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登記表》電子版(“山東政務服務網”下載); 2.發改委批準的設計概算文件電子版(PDF掃描件); 3.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電子版,其中承諾、封面上傳PDF掃描件(印章需齊全)。 第十二條 市、區縣負責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工作的機構對提交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 資料收齊后,負責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工作的機構核對以下信息。 (一)招標控制價是否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二)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是否有招標人公章及法人印章,編制招標控制價的單位公章、法人印章、執業印章,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并核蓋執業印章; (三)招標控制價是否超出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的設計概算。 負責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工作的機構應將核對情況記入《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登記表》(見附件),分別發送招標人和招投標監督機構,招投標監督機構應對投標人已備案的上述核對內容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招標人對核對情況提出異議的,市、區縣負責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工作的機構應當作出說明。市、區縣負責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后,招標人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五條 投標人經復核對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有異議的,應在招標控制價公布后5天內向招投標監督機構或市、區縣負責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工作的機構投訴。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由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投訴書。收到投訴后,有關機構應立即對招標控制價進行復查,若復查結論與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誤差在±3%以內(含±3%)的,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有效;誤差范圍在±3%以上的,責成招標人改正,并向所有投標人公布。經復查確認的招標控制價不得再次復查。 (一)投訴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2.投訴的招標工程名稱、具體事項和理由; 3.投訴依據及有關證明材料; 4.相關的請求及主張。 (二)投訴人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招標控制價的“雙隨機、一公開”事中事后監管,糾正違反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辦法的行為。 第十七條 編制的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備案情況將記入企業信用及個人信用檔案,作為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評價考核的依據。有下列行為的,按照以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對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公布招標控制價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招標控制價進行備案的,責令改正并給予相應罰款,按照《淄博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記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扣分。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擔本項目人員的名義和印章,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記入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責令改正并給予相應罰款,按照《山東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記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扣分。 (三)注冊造價工程師在招標控制價編制中,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記入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依照《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招標控制價備案不免除招標人、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對招標控制價成果文件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淄建發〔2015〕97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
附件
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登記表
招價( ?。?/font> 第( )號
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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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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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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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開標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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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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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控制價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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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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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的設計概算 (萬元)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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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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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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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對意見: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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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式三份。招標人、招投標監督機構、負責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備案工作的機構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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